人脸识别服务协议
本人现授权山东省税务局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采集、使用、保存本人的脸部信息,进行人脸特征对比、人脸识别、建立人脸识别信息库,以便税务机关通过人脸识别等身份验证方式向本人提供更便利、更安全的办税缴费服务。
本人已确认知悉,税务机关采集、保存的脸部信息包括:
1.在税务机关注册账户时,已经或将要扫描的本人身份证件信息。
2.已经或将要通过税务机关自助办税终端及办税服务场所内图像采集设备获取的本人脸部信息。
3.在电子税务局等线上办税缴费渠道通过图像采集设备获取的脸部信息。
本人已知悉并同意税务机关对以上信息的使用范围包括:
1.经身份验证通过,将本人脸部信息录入人脸识别信息库,并记录业务办理信息。
2.将通过税务机关自助办税终端或其他图像采集设备获取的本人脸部信息与人脸识别信息库(或公安部门信息库,下同)中的脸部信息进行特征对比和识别。
3.将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线上办税缴费渠道上传的脸部信息与人脸识别信息库中的脸部信息进行特征对比和识别。
本人知悉:
1.在使用本人脸部信息时,税务机关会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信息安全,防止本人脸部信息非法泄露或不当使用。
2.使用人脸识别方式在自助办税终端、办税服务场所及电子税务局等线上、线下办税缴费渠道办理各项税费业务时,本人应仔细确认各项税费信息后再提交系统办理。经税务机关通过上述人脸识别方式确认本人身份后,后续业务均视为本人办理。
3.人脸识别服务授权后,本人将允许税务机关依托自助办税终端或其他图像采集设备进行人脸信息的采集和比对,根据实际应用场景结合本人的手机号等信息确认身份,以便本人能够在税务机关自助办税终端、办税服务场所及电子税务局等线上、线下办税缴费渠道办理各项税费业务。
4.在向税务机关申请撤回同意《人脸识别服务协议》后,视为停止授权税务机关线上或线下处理本人人脸信息。
本协议有效期自本人签署协议之日起,至本人终止人脸识别服务协议之日止。
本人声明,知悉并理解本协议条款的内容。